日前,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修訂印發《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信用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信息采集、信用承諾、信用評價、信用評價應用、信用修復等流程,調整優化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構建醫保基金監管信用管理“全閉環”的制度框架體系。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信用主體包括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參保人員、定點醫藥機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相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醫療保障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規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相關機構、人員要以規范形式向社會作出安全合理使用醫保基金的書面承諾,包括嚴守誠信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使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參與欺詐騙保、不實施過度診療等相關內容。
“管理辦法對不同信用水平的主體實施差異化的獎懲或約束監管措施,從而實現精準、高效、協同的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目標,形成應用適當、獎懲分明、結果顯現的監管模式,有效規范醫保基金使用管理,維護基金安全。”自治區醫保局相關負責人說,根據信用評價結果,我區將信用主體劃分為A、B、C、D、E級,分別對應信用優秀、良好、中等、較差、異常,并按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實行動態考評。定點醫藥機構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定點服務協議或連續2年被暫停定點服務協議的、在信用等級評價中弄虛作假的、受到處理處罰后拒不改正和拒不執行處理處罰決定的、受到刑事處罰的等6種行為的,直接被列入E級。信用等級保持優秀3年以上的信用主體可被列入“醫療保障守信名單”,除享受適當降低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金等7項激勵措施外,還可推送至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激勵。
同時,管理辦法也對參保人信用評價作出設置,積分為12分的,定為信用優秀(A級);在10分以上且不足12分的,定為信用良好(B級);在8分以上且不足10分的,定為信用中等(C級);在6分以上且不足8分的,定為信用較差(D級);不足6分的,定為信用異常(E級)。
據了解,此次修訂的管理辦法改變了原來主要依靠醫保部門單方面監管和單一處罰手段的局限性,通過醫保信用體系的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加強社會監督,形成信用監管合力,提升監管協同效率,促使醫保基金使用管理主體增強自身履約能力,加強自我規范管理,在更廣泛的領域建立起醫保基金監管的安全網,對推進寧夏醫保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記者 周昕)